(一)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原鉴定可能存在问题,按规定程序书面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
(二)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若认为有专门性问题需鉴定,应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说明申请鉴定的事项及理由。
(三)若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而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时,当事人应配合法院,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