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特有的权利。其设立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利益,避免先履行方因后履行方可能无法履约而遭受损失。
(2)该权利的行使需满足多个条件。首先,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履行有先后顺序,这是基本前提。其次,先履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才有行使权利的时间基础。再者,后履行方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像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最后,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情况,否则随意中止履行要担责。
(3)当条件满足,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应恢复履行。
提醒: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务必收集充分确切证据,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不同案件情形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