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有明确规则。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体现了双方对债务的认可,自然属于共同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像日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是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必要支出,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负债,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比如用于共同经营企业的借款,就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在夫妻债务方面存在疑惑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