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咨询的执行拘传强制措施的问题,律师告诉你在日常执行工作中,如遇到抗拒执行的情况,需将被执行人或妨碍执行人员带离现场时,往往会引起遭受围攻、殴打等抗法事件,或受到不明真相群众围攻的情况,当事人和群众认为执行人员此时缺乏将带人强制带走的法律手续。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而对妨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相关人员不能适用拘传措施。传票显然在这时没有强制力。
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笔者认为,在目前审判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两次传票传唤不仅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亦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尊严,建议取消传票传唤前置程序。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诚然,报经院长批准后执行拘传的规定是出于谨慎适用拘传的初衷,但客观上加大了适用拘传的难度,对于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应赋予执行员采取拘传措施的现场决定权。
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