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的费用,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以下是关于抚养费的相关内容:
- 数额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给付方式:根据该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 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 抚养费变更:根据该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反之,给付一方若因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也可请求减少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