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漏诊和误诊是因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设备问题等导致,患者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可收集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据,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若医务人员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尽注意与告知义务等过错行为导致漏诊和误诊,医疗机构赔偿后,会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医务人员应配合调查,承担相应责任。
(三)如果存在药品、医疗器械缺陷导致误诊,患者可向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承担责任,同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