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这两种法定情形,给付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未共同生活的证明、生活困难的证明等,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二)若不存在法定情形,另一方无需退还彩礼。若遇到不合理的退还要求,可提供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共同消费记录等,维护自身权益。
(三)无论哪一方,在涉及彩礼纠纷时,都要注意保存好彩礼给付的相关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