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时,及时与原鉴定机构沟通,说明新增鉴定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若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整理好遗漏部分的相关资料,向原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申请。
(三)鉴定过程中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要妥善保存证物,并尽快告知原鉴定机构,配合其对新证物进行鉴定。
(四)若鉴定结论不完整,以书面形式向原鉴定机构指出未涉及的部分,要求其进行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由原鉴定人进行能使鉴定更全面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