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且在场见证遗嘱订立,危急情况消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条件有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基础,因为只有具备此能力才能准确理解和见证遗嘱订立过程与内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胜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是为保证见证的公正性客观性,避免因利益冲突影响遗嘱真实性。在场见证则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表达。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这是为保证遗嘱的规范性和稳定性。若在处理口头遗嘱相关事务时对见证人的资格或遗嘱效力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