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审证据未充分质证或质证有重大瑕疵,当事人可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组织再次质证。
(二)当当事人对一审证据有新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时,及时向法院提出再次质证的要求,并提交相关新理由和证据。
(三)再次质证时,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避免无关内容,防止被法院认定为拖延诉讼而不被允许再次质证。
(四)结合上诉请求和争议问题进行再次质证,助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该条体现了二审重点审查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为二审再次质证以查明事实提供了程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