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主体身份材料,准备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其职务以及有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资金职权的文件、劳动合同、任职证明等。
(二)获取资金流向材料,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财务账目、资金转账记录,证实资金挪用的时间、金额和去向。
(三)收集相关业务凭证和合同,如业务合同、发票、收据,证明资金正常用途和挪用异常情况。
(四)获取证人证言,收集了解案件情况的同事、客户等证人的陈述。
(五)准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