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侦查阶段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且最终确认无罪,可申请国家赔偿。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赔偿范围含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等,赔偿义务机关会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赔偿。
(二)因嫌疑人身份名誉受损,可要求相关部门在侵权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有证据证明存在错误指控等行为,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