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一致签协议:夫妻要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二)申请离婚: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三)初审与回执: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材料,无误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四)冷静期与撤回:自收到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撤回申请。
(五)申请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