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情形:要依据法律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收养证就是认定抚养关系的关键凭证。
(二)继子女抚养情形:需证明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且继父母对继子女有生活照料、教育、经济供养等行为,像长期共同居住证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凭证等可作为证据。
(三)事实抚养情形:即便没办理法定手续,但存在长期抚养行为,可凭借证人证言、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