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若只是单纯拒绝探视,可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阐明探视对孩子和自身的重要性,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二)若协商无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利。
(三)若拒绝探视情节严重,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