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退赃方面,应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提供退赃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以证明退赃行为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这样更有利于司法机关认定悔罪表现从而从轻量刑。
(二)若是从犯,要收集能证明自己在团伙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犯罪分工的相关材料等,提交给司法机关,争取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
(三)如果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调查,这些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