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确实具有抗辩权,可从主债务人、一般债务人、专属这三方面的抗辩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2.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便主债务人放弃,保证人仍能行使。如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主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保证人仍能以时效已过抗辩。
3.保证人拥有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像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当债权人未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人可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4.保证人有专属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下的抗辩权。虽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可运用其他抗辩权。
建议保证人熟悉各类抗辩权适用情形,在面对债权人要求时,准确判断能否行使抗辩权。同时,在行使抗辩权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