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应对起诉。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认真阅读,了解对方诉求和理由。
(二)若不想离婚。在答辩状中表明不同意离婚的态度,阐述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事实,比如列举共同美好经历、相互扶持事例等,庭审时诚恳悔悟,表达对家庭的重视。
(三)若同意离婚。考虑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依法确定共同财产范围并合理主张分割,从利于子女成长角度提出抚养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