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起始时间:执行拘留时,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就是刑事拘留期限的起始时间。
(二)按不同情形计算期限:
普通情况,公安机关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加上检察院7日决定时间,共1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即11至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时间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7日决定时间,最长37日。
(三)计算方式:从起始时间开始算整日数,整日数就是拘留天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