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能证明自己未到场办理离婚手续的材料、当时不在场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等。有了这些证据,能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其对该离婚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若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会撤销该离婚登记。
(三)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在“被协议离婚”这种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的情况下,符合该条规定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可据此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