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伪劣化肥罪指销售明知伪劣化肥,或用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致生产损失较大的行为。界定此罪需综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三方面。主观上,行为人要明知是伪劣化肥仍销售;客观上,有销售假化肥、失效化肥或用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危害结果上,需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才入罪。
2.量刑依据损失程度分档。损失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损失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损失特别重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农资市场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伪劣化肥行为。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