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己方车辆投保相关保险,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由保险公司先赔付再向对方追偿。
(二)受伤时可要求己方交强险垫付医疗费用。
(三)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符合情形时可获抢救费用垫付。
(四)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与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
(五)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担责。
(六)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