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人身伤害,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开销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导致残疾的,除上述费用外,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三)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致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造成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
(六)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缺陷仍生产、销售或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被侵权人可请求惩罚性赔偿,数额由法院依实际案情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