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中间人明知是贷款诈骗仍参与,应立刻停止犯罪行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在整个过程中要积极配合调查,退还违法所得。
(二)若中间人不知情只是介绍贷款业务,要收集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且无欺诈行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业务介绍过程的相关文件等。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过错,要积极与贷款人沟通协商,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