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前往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并且提供担保。
(二)等待裁定
法院会在48小时内对申请作出裁定。
(三)执行保全
若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会立即执行。
费用缴纳标准: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交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且申请保全措施交纳费用最多不超500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