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应避免虐待或歧视行为,为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努力。
(二)若想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可在继子女未成年时,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并保持持续共同生活。
(三)当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可通过与继父母沟通、请亲属调解或寻求法律帮助等方式,要求继父母支付抚养费。
(四)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要主动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若不履行,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