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代位追偿一般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要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时开始计算,比如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算。
(二)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三)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诉讼时效为五年。保险人代位追偿要按这些对应时效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