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诉讼中和执行阶段,债务人无力货币偿债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协商,将股权拍卖、变卖后用价款抵债,或直接用股权作价抵偿债务。
(二)进行以股抵债时,要注意保障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考虑其是否行使该权利。
(三)股权抵债需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签订合法有效的以股抵债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要核查股权状况,避免存在权利瑕疵或质押等影响抵债合法性和可行性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表明股权抵债等转让行为需遵循一定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