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产品质量瑕疵寻求违约赔偿,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收集购买凭证、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等,向销售者或生产者提出赔偿主张。
(二)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要求侵权赔偿的,同样要在三年内积极维权。若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已满十年,一般赔偿请求权丧失,但如果产品明示了更长的安全使用期,则在该安全使用期内仍可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