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阶段要确保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仔细核对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避免因材料缺失影响申请。
(二)受理时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要妥善保管;若不符合条件未被受理,询问清楚原因并及时补充完善。
(三)冷静期内双方要认真思考离婚决定,若一方反悔撤回申请,严格按要求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审查和登记(发证)阶段,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按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准备好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