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法院判处的罚金,要按照判决要求积极缴纳。可以提前做好资金规划,若经济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针对诈骗所得款项,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进行退赔。主动退赔有助于体现悔罪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量刑或后续服刑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