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对其决定不服,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赔偿义务机关为其他机关,对其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赔偿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由侵权行为发生时该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其他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