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挪用公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挪用的时间、用途、资金流向等,展现出诚恳的认罪态度。
(二)提供相关证据。收集并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积极退还公款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以证明自身的悔罪表现。
(三)争取单位谅解。与公司进行沟通,诚恳道歉,争取公司出具谅解书,这在量刑时会被司法机关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