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就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且不办理手续,虽法律不干涉,但有风险。不办理手续原抚养权归属在法律上仍有效,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二)若一方反悔不履行约定,另一方维权会受限。
(三)涉及孩子入学、医疗等需证明监护关系的事项时,可能因抚养权未变更产生阻碍。
(四)为保障各方权益、避免纠纷,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后,可通过协议公证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此条虽未直接针对抚养权变更,但体现了法律对监护关系调整以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侧面说明办理抚养权变更手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