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时,确保其来源真实可靠,保留证据形成过程的相关材料,以证明证据不是主观臆造或伪造的。比如合同的原件、交易记录等原始资料。
(二)筛选与待证事实有逻辑联系的证据,明确证据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剔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收集证据,避免使用暴力、胁迫、非法侵入住宅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