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有退赃行为时,应主动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收条等,以证明退赃的事实和金额,供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参考。
(二)若嫌疑人除退赃外,还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自首可争取更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立功也会作为重要的从轻情节考量。
(三)在庭审过程中,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围绕退赃和其他从轻情节进行合理的辩护,强调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