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女方是否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况。
(二)双方基于上述情形,在离婚协议中就孩子归男方抚养进行协商,且协商内容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保障孩子合法权益。
(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女方虽不直接抚养孩子,但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