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需收集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用途、双方过错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情况,向法院说明不应退还或降低退还比例。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同样收集能证明共同生活时间的证据,以及彩礼使用情况等,争取酌情减少返还彩礼数额。
(三)若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人要提供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如收入证明、负债证明等,以便在主张返还彩礼时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