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子女,若要争取抚养权,母亲一方需避免出现不宜抚养的情形,父亲一方若能证明母亲存在此类情形可请求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争取抚养权可从自身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长、自己无其他子女、对方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方面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
(三)对于八周岁以上子女,要积极与子女沟通,让其表达愿意跟随自己生活的意愿。
(四)若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可证明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老人有能力照顾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