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在代位追偿定损时,即便未通知全责方,一般不影响定损效力和代位追偿程序,可按事实和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核定。
(二)若全责方对定损结果有异议,可先与保险人协商,也能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定损。
(三)若协商不成,全责方可以提起诉讼,但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定损不合理。
(四)被保险人需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必要文件和相关情况。
(五)保险人定损应遵循合理、公正原则,保证定损结果客观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