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起诉条件。确认自己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同时要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自身民事权益。
(二)把握时间限制。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准备起诉材料。准备好能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据材料及起诉状等。
(四)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