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投保保险公司申请预付赔款,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二)与对方协商,让对方或其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一定费用。
(三)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在符合条件时可获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垫付。
(四)经济困难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向慈善组织求助。
(五)保留事故和治疗相关票据、病历等资料,用于后续保险理赔和费用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