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洗钱罪在主观方面的核心要素是故意,也就是行为人要对资金来源有清晰认知,明确知晓是特定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还去实施洗钱。这里的特定七类犯罪涵盖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
(2)“明知”有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应当知道是一种基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判断,即便行为人声称不知情,但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其应当知晓,也会被认定为符合主观故意要件。
(3)若行为人确实没有意识到资金是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即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这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提醒:
个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谨慎处理资金来源不明的款项,若涉及可能的洗钱行为,因案情不同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