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需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和调查。
(2)当被告出现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特殊情况时,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立案;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保障了原告在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权利。
(3)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这些规定根据不同情形合理确定管辖法院。
提醒:离婚诉讼管辖规定复杂,不同案情对应管辖法院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