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员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公款20万,应及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较好的认罪态度。此外,尽可能在案发前主动退还全部挪用款项,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员工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20万,同样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主动退还挪用资金。向单位说明情况,并取得单位的谅解,这些都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