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民间借贷时,要确认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若贷款方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要避免出现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等情况,否则合同无效。
(三)注意借贷利率,确保在司法保护上限内,避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