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知情收购赃物,要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如实说明购买情况,提供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善意。
(二)若在正常市场交易以合理价格购得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不返还,失主向盗窃者索赔。
(三)若明知或应当知道是赃物而收购,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四)因返还物品遭受损失,可向出卖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