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胁迫方要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留意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最长时间限制。
(二)受胁迫方一旦发现自身受胁迫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尽快收集受胁迫的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三)在规定期限内,受胁迫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