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正常手机,若为新手机按市场零售价认定金额;已使用过的手机结合成新率、折旧等,按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评估。
(二)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被盗手机,依据该证明认定金额;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证明不合理,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三)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四)盗窃行为发生地与财物价格认定地不一致,按盗窃行为发生地价格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