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前,应确保收集充分的罪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法院说服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二)在提交自诉材料后,要密切关注时间,一般十五日内会有是否受理的结果,及时留意法院的书面通知。
(三)了解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避免因这些情况使自诉不被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